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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劫被抓后拒说话 检方以“无名氏”起诉

[日期:2011-08-04] 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张亦囝 黎小锋 [字体: ]

一名男子伙同他人抢劫,被抓后拒不交代犯罪情况,也不提供任何身份信息。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巴南区检察院获悉,日前检察官采取附照片证明身份、测骨龄确定年龄的方式,以涉嫌抢劫罪,对这位“沉默哥”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介绍,3月17日下午6时许,市民王女士驾驶一辆轿车驶至巴南区鱼洞街道铜锣湾中国邮政门口,停在路边等候时,旁边窜出两名男子,其中一人拉住王女士,另一人则拉开副驾驶的车门,抢走黑色手提包一个。王女士称,包内有现金1.2万元左右、手机一部价值1500元、银行卡若干及身份证等。

其中一人在逃窜过程中,因为形迹可疑,引起便衣警察的注意。跟随其进入一个公共厕所后,警察发现了被他遗弃的黑色手提包,立即将其控制,从他身上搜出王女士被抢的赃物。

后来王女士指认,此人正是抢包的那名男子。

承办检察官称,该男子归案后拒不交代,也不提供任何身份信息。案件移送至巴南区检察院后,为了准确了解情况,承办检察官专门聘请手语老师参与提审,但嫌疑人仍然拒绝配合,也不通过认字供述。

警方通过骨龄测试,确认嫌疑人19岁多,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案情方面,承办检察官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这名男子在另一名男子拉住被害人时,拉开副驾驶的车门,抢走财物共计1.3万多元,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抢劫财物后分别向相反的方向逃跑,可知其有抢劫的主观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检察官决定对其提起公诉。

检察官称,一般起诉书都会详细标注被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但是,这个犯罪嫌疑人没有提供任何身份信息。怎么办?

在起诉书中,检察官将其照片附在了上面,作为犯罪嫌疑人“无名氏”的身份证明。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避免此类“无名氏”再次犯罪时无信息可查,致使其免于累犯处罚等情况出现,检察官将这个无名氏的照片信息输入电脑系统,以供查询。

承办检察官介绍,今年巴南区检察院已经办理了3例类似的无名氏犯罪案件。这一次是第一起在起诉书中附上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用以证明身份的案子。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这类嫌疑人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或者按照给其编号等进行处理。

重庆晚报见习记者 张亦囝 通讯员 黎小锋

这个被告叫无名氏甲

中国法院网报道:今年2月24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名氏盗窃案件,依法判决无名氏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无名氏甲,男,骨龄鉴定16.8岁,聋哑人,户籍不详。去年12月29日中午,无名氏甲趁无人之际,到新郑市某路西段中国联通营业店实施盗窃,正在拿王某某的提包时,被王某某发现。王某某向群众求助,无名氏甲被当场抓获。包内有一万元现金及其他物品。

即使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充分的也可定罪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平称,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或者给其的编号等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王金平还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使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也同样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编辑:寇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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