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认定,2008年10月间,延安广告商李某在网络上发现榆林市政府网站有很多空白内容,随后李某经与杨群联系,2009年2月16日,两人签订了“关于进一步充实榆林市政府门户网站部分内容的委托协议”。
被告人杨群为李某提供了“榆林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充实市政府网站内容的通知”公函20余份以及榆林市政府电子政务办介绍信12份。李某派人持政府公函前往榆林市12个县、区以给市政府门户网站拉广告业务为名私自收费。2009年5月,杨群以朋友做煤炭生意用款为借口向广告商李某索要15万元现金。5月25日,李某通过银行打款的方式给杨群15万元好处费,杨群收受15万元后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