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参保 个人不缴费
2011年7月1日起,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统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进行缴费,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个人账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享受待遇期限,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在领失业金人员,可在领取保险金单位办理职工基本医保。此项政策出台后,将惠及我市1.43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钱随人走 转户籍不影响参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跨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