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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房调查即将开始 将成为申请住房依据(图)

[日期:2011-08-31] 来源:三秦都市报  作者:未知 [字体: ]

核心提示

  8月30日,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会在西安召开,总结上一阶段保障房建设,部署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省政府制定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奖励暂行办法》、《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政策文件公布实施。

  目标

  建好的保障房搬进去要能住

  省长赵正永在会上指出:“保障性住房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房地产价格的宏现调控,必须把它抓好,要让保障性住房的环境配套成为最好的。”

  “摸清底数,开展调查,建立保障对象数据库,把我省5年保障对象一次性弄清楚,实现低收入群众住房应保尽保。政府5年内的工作要让群众早知道,同时,每一个分配环节都要公开,接受监督,让保障房在阳光透明中进行。”赵正永要求:“各地对保障性住房要有明显标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让群众一看就知道。在规划标准不能低,水电气暖电视等要和开发小区建设一样,让群众搬进去就能住。环境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等都要建成最好的,真正做成一项民心工程,让群众满意放心。”

  进度

  全省824个项目全面开建

  省住建厅厅长李子青在会议汇报指出,截至7月底,全省实物建房计划内的824个项目全面开工,完成投资335亿元,占年度计划总投资750亿元的45%。这些指标均位于全国前列。下半年的目标将由项目开工向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转变,确保2011年项目年底40%达到主体封项,30%的项目达到正负零以上,30%的项目达到基础开槽或打桩。

  分配

  全面推行电脑摇号分房

  李子青说,为确保分配公平公正,我省将加快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建设,10月底前全省联网,向社会公开保障性住房房源、保障对象和保障过程,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改进分配方式,全面推行电脑摇号分配,确保配租配售公平;完善退出机制,对违规出租、出售、闲置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坚决采取措施收回住房。

  四种情形保障对象,予以优先分配: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居住在危房的。

  监管

  保障房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随着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全面铺开,确保项目质量安全成为各级城乡建设部门的首要任务。”李子青说,为保障质量,设立了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专职负责质量;在项目开工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一律不得使用。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不合格建材堵在工地之外;项目竣工后严格验收,严格执行质量分户验收,所有项目在醒目位置悬挂永久性工程标识牌,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摸底

  将调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

  为逐步解决我省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摸清保障对象底数,省政府决定将于近期进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全省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调查结果将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重要依据。对审查合格的保障对象一次性确定轮候次序,五年分步实施,实现应保尽保。

  调查对象:全省城镇居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

  收入标准:各市、县、区划定城镇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如下。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

  新就业职工:18周岁至35周岁,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所在单位工作未满5年;在就业城市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外来务工人员: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在就业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劳动关系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具体是: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调查内容:分基本情况和住房状况,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等;住房状况包括家庭住房占用套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房屋性质、房屋类型等。

  奖励

  保障房工作做得好最高可获5000万奖励

  《奖励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工作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

  省政府对市级政府的奖励设一等奖5000万元、二等奖3000万元、三等奖1000万元。对评出的10个县(市、区)进行奖励,各奖励600万元。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奖励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兴建楼堂馆所、公费旅游、发放个人奖金等。

  责任

  违规行为将被追责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政府负责人问责: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建设规则、年度计划的;未按目标任务落实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的;年度目标建设管理任务及时、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对违规问题瞒报、漏报,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造成社会影响的;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行政责任:违规列入项目投资计划,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违反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存在产权争议、质量安全隐患或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未按规定程序审查保障对象,指定供应对象,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的;未按规定公开房源信息、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造成非保障性住房或片区补贴等问题的;监管不力,造成向非保障对象提供住房的;擅自提高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租金或其他费用的;上报或对外公布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数据信息失真,造成影响的。

  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编辑:寇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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