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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财政所长四年222次挪用公款323万

[日期:2011-11-02]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斌 贾曲 梁洪 [字体: ]
陆生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在4年多的时间里222次挪用公款323.05万元,全部赌光,平均每周挪用1.45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财政所原所长陆生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

  “陆生乐输掉的不仅是钱,更是自己的前程和自由。”9月22日,兴宾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记者说,如何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是该案留给有关部门的思考。

  4年222次挪用公款323万

  1985年12月,陆生乐通过招干到良江镇财政所工作。从农民到干部,陆生乐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通过自己的努力,不仅取得大专文凭,还入了党,并当上了财政所所长。

  然而,自从喜欢上了赌博,加之手中权力的增大,陆生乐对快乐的追求开始变味。2005年12月至2010年2月,他利用自己掌管单位公章、所长印鉴和会计印鉴的职务便利,私自填写现金支票并加盖印章后,到银行领取良江镇会计核算中心经管的公款,用于赌博活动,在4年多的时间里累计挪用公款222次323.05万元。

  2010年9月21日,陆生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来宾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20.45万元。陆生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前不久,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兴宾区检察院对陆生乐进行立案侦查时发现,在陆生乐担任良江镇财政所会计、所长时,相关负有保管银行印鉴、所长印鉴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遂对财政所原统管会计陈桂梅、前任所长黄海立案侦查。目前,二人已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作出有罪判决。

  月底用假账与会计人员对账

  陆生乐刚开始也只是打打麻将,“小赌怡情”,但不知不觉赌注越下越大,很快就输光了家里的积蓄。

  为了扳本,他想到了自己经管的公款,心想自己拿着单位所有的公章,把钱取出来作为赌博的本钱,扳回本后再还回去,是不会有人知道的。可陆生乐不但没有扳回本,而且越扳越输。

  每次取款,陆生乐都是自己填写支票,然后自行盖章到银行取款。为了防止被人发现,每次取款后,他都不敢在报给会计人员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里如实记录,也不将领取现金的现金支票交给会计记账。而且,每个月他都亲自到银行领取银行存款对账单,月底用假账与会计人员对账。

  就这样,陆生乐通过瞒天过海,使会计人员掌握的银行存款账显示尚有余额437.4万余元,而实际上银行存款余额只有114.3万余元,323万余元公款被他挪去赌博了。

  制度执行力不强是主要原因

  “反思陆生乐挪用公款案,导致其犯罪的原因除了自身价值观错位、自律意识淡薄外,单位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制度执行力不强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

  办案检察官指出,在陆生乐担任会计、所长期间,良江镇财政所的单位公章、所长印鉴和会计印鉴均由他一人掌管,他可自行填写支票盖章取款,形成了取款权由他一人独掌的局面,这为陆生乐顺利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条件。

  按照兴宾区财政局、良江镇财政所相关制度,领取公款应当经会计审核通过并盖章、所长同意并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方可。可是,良江镇财政所原所长黄海、统管会计陈桂梅没有严格按制度办事,将应由自己保管的公章交由陆生乐保管,使得相关制度形同虚设。

  兴宾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够,使这种情况得以长期存续。陆生乐在被问到其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的原因时说:“兴宾区财政局只是在2008年要求报报表,但我没有报,事后他们也没有追查,也没有再要求报了。”

  办案检察官认为,现在的一些财政单位缺乏资金风险防范意识,忽视了资金的安全管理,对制度上存在的漏洞视而不见,使财政资金缺乏有效保护。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良江镇财政所没有对所管理的财政资金进行过一次全面的清查,每月的银行存款对账单均由陆生乐一人去领取,单位会计没有对相关账单进行审核,也没有持对账单与银行进行对账,以致陆生乐长期持续作案未被发现。

  检察院建议完善制度加强监督

  为预防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来宾区检察院日前向发案单位及相关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书。

  除了加强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资金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外,该院建议财政部门应深入开展账户资金安全自查自纠活动,针对财务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力、印章保管、财务票据印鉴的真实性、岗位设置的合理性以及权力配置的平衡性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财务人员的廉洁性进行民意调查和民主测评。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单位要对各单位的自查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堵塞漏洞。

  同时,该院建议有关部门完善财务监督制度、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印鉴和票据保管使用制度,以及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等,并定期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防止省略程序办事的情况发生。另外,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管,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应定期轮岗、交流。加大投入,努力推进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资金传统管理和网上审批、运行、监督相结合,达到以权制权,相互制约。

  在完善监督机制方面,该院给出了三点意见。一是建立完善资金管理专项检查机制,设立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定期检查资金去向、账目数额、票证凭据等,定期与银行和使用资金单位对账,及时发现和排除资金安全隐患。二是上级部门和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定期到下级部门核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强财政、审计、监察和相关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财政资金管理的监督,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并对重大资金流动项目开展专项审计监督。三是探索建立年度财政报告制度,单位财务人员每年就单位资金流向、财务状况向单位报告,切实增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王斌 贾曲 梁洪)
 
在4年多的时间里222次挪用公款323.05万元,全部赌光,平均每周挪用1.45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财政所原所长陆生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

  “陆生乐输掉的不仅是钱,更是自己的前程和自由。”9月22日,兴宾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记者说,如何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是该案留给有关部门的思考。

  4年222次挪用公款323万

  1985年12月,陆生乐通过招干到良江镇财政所工作。从农民到干部,陆生乐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通过自己的努力,不仅取得大专文凭,还入了党,并当上了财政所所长。

  然而,自从喜欢上了赌博,加之手中权力的增大,陆生乐对快乐的追求开始变味。2005年12月至2010年2月,他利用自己掌管单位公章、所长印鉴和会计印鉴的职务便利,私自填写现金支票并加盖印章后,到银行领取良江镇会计核算中心经管的公款,用于赌博活动,在4年多的时间里累计挪用公款222次323.05万元。

  2010年9月21日,陆生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来宾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20.45万元。陆生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前不久,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兴宾区检察院对陆生乐进行立案侦查时发现,在陆生乐担任良江镇财政所会计、所长时,相关负有保管银行印鉴、所长印鉴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遂对财政所原统管会计陈桂梅、前任所长黄海立案侦查。目前,二人已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作出有罪判决。

  月底用假账与会计人员对账

  陆生乐刚开始也只是打打麻将,“小赌怡情”,但不知不觉赌注越下越大,很快就输光了家里的积蓄。

  为了扳本,他想到了自己经管的公款,心想自己拿着单位所有的公章,把钱取出来作为赌博的本钱,扳回本后再还回去,是不会有人知道的。可陆生乐不但没有扳回本,而且越扳越输。

  每次取款,陆生乐都是自己填写支票,然后自行盖章到银行取款。为了防止被人发现,每次取款后,他都不敢在报给会计人员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里如实记录,也不将领取现金的现金支票交给会计记账。而且,每个月他都亲自到银行领取银行存款对账单,月底用假账与会计人员对账。

  就这样,陆生乐通过瞒天过海,使会计人员掌握的银行存款账显示尚有余额437.4万余元,而实际上银行存款余额只有114.3万余元,323万余元公款被他挪去赌博了。

  制度执行力不强是主要原因

  “反思陆生乐挪用公款案,导致其犯罪的原因除了自身价值观错位、自律意识淡薄外,单位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制度执行力不强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

  办案检察官指出,在陆生乐担任会计、所长期间,良江镇财政所的单位公章、所长印鉴和会计印鉴均由他一人掌管,他可自行填写支票盖章取款,形成了取款权由他一人独掌的局面,这为陆生乐顺利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条件。

  按照兴宾区财政局、良江镇财政所相关制度,领取公款应当经会计审核通过并盖章、所长同意并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方可。可是,良江镇财政所原所长黄海、统管会计陈桂梅没有严格按制度办事,将应由自己保管的公章交由陆生乐保管,使得相关制度形同虚设。

  兴宾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够,使这种情况得以长期存续。陆生乐在被问到其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的原因时说:“兴宾区财政局只是在2008年要求报报表,但我没有报,事后他们也没有追查,也没有再要求报了。”

  办案检察官认为,现在的一些财政单位缺乏资金风险防范意识,忽视了资金的安全管理,对制度上存在的漏洞视而不见,使财政资金缺乏有效保护。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良江镇财政所没有对所管理的财政资金进行过一次全面的清查,每月的银行存款对账单均由陆生乐一人去领取,单位会计没有对相关账单进行审核,也没有持对账单与银行进行对账,以致陆生乐长期持续作案未被发现。

  检察院建议完善制度加强监督

  为预防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来宾区检察院日前向发案单位及相关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书。

  除了加强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资金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外,该院建议财政部门应深入开展账户资金安全自查自纠活动,针对财务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力、印章保管、财务票据印鉴的真实性、岗位设置的合理性以及权力配置的平衡性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财务人员的廉洁性进行民意调查和民主测评。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单位要对各单位的自查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堵塞漏洞。

  同时,该院建议有关部门完善财务监督制度、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印鉴和票据保管使用制度,以及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等,并定期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防止省略程序办事的情况发生。另外,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管,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应定期轮岗、交流。加大投入,努力推进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资金传统管理和网上审批、运行、监督相结合,达到以权制权,相互制约。

  在完善监督机制方面,该院给出了三点意见。一是建立完善资金管理专项检查机制,设立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定期检查资金去向、账目数额、票证凭据等,定期与银行和使用资金单位对账,及时发现和排除资金安全隐患。二是上级部门和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定期到下级部门核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强财政、审计、监察和相关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财政资金管理的监督,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并对重大资金流动项目开展专项审计监督。三是探索建立年度财政报告制度,单位财务人员每年就单位资金流向、财务状况向单位报告,切实增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王斌 贾曲 梁洪)
在4年多的时间里222次挪用公款323.05万元,全部赌光,平均每周挪用1.45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财政所原所长陆生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

  “陆生乐输掉的不仅是钱,更是自己的前程和自由。”9月22日,兴宾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记者说,如何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是该案留给有关部门的思考。

  4年222次挪用公款323万

  1985年12月,陆生乐通过招干到良江镇财政所工作。从农民到干部,陆生乐十分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通过自己的努力,不仅取得大专文凭,还入了党,并当上了财政所所长。

  然而,自从喜欢上了赌博,加之手中权力的增大,陆生乐对快乐的追求开始变味。2005年12月至2010年2月,他利用自己掌管单位公章、所长印鉴和会计印鉴的职务便利,私自填写现金支票并加盖印章后,到银行领取良江镇会计核算中心经管的公款,用于赌博活动,在4年多的时间里累计挪用公款222次323.05万元。

  2010年9月21日,陆生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来宾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20.45万元。陆生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前不久,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兴宾区检察院对陆生乐进行立案侦查时发现,在陆生乐担任良江镇财政所会计、所长时,相关负有保管银行印鉴、所长印鉴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遂对财政所原统管会计陈桂梅、前任所长黄海立案侦查。目前,二人已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作出有罪判决。

  月底用假账与会计人员对账

  陆生乐刚开始也只是打打麻将,“小赌怡情”,但不知不觉赌注越下越大,很快就输光了家里的积蓄。

  为了扳本,他想到了自己经管的公款,心想自己拿着单位所有的公章,把钱取出来作为赌博的本钱,扳回本后再还回去,是不会有人知道的。可陆生乐不但没有扳回本,而且越扳越输。

  每次取款,陆生乐都是自己填写支票,然后自行盖章到银行取款。为了防止被人发现,每次取款后,他都不敢在报给会计人员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里如实记录,也不将领取现金的现金支票交给会计记账。而且,每个月他都亲自到银行领取银行存款对账单,月底用假账与会计人员对账。

  就这样,陆生乐通过瞒天过海,使会计人员掌握的银行存款账显示尚有余额437.4万余元,而实际上银行存款余额只有114.3万余元,323万余元公款被他挪去赌博了。

  制度执行力不强是主要原因

  “反思陆生乐挪用公款案,导致其犯罪的原因除了自身价值观错位、自律意识淡薄外,单位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制度执行力不强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

  办案检察官指出,在陆生乐担任会计、所长期间,良江镇财政所的单位公章、所长印鉴和会计印鉴均由他一人掌管,他可自行填写支票盖章取款,形成了取款权由他一人独掌的局面,这为陆生乐顺利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条件。

  按照兴宾区财政局、良江镇财政所相关制度,领取公款应当经会计审核通过并盖章、所长同意并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方可。可是,良江镇财政所原所长黄海、统管会计陈桂梅没有严格按制度办事,将应由自己保管的公章交由陆生乐保管,使得相关制度形同虚设。

  兴宾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够,使这种情况得以长期存续。陆生乐在被问到其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的原因时说:“兴宾区财政局只是在2008年要求报报表,但我没有报,事后他们也没有追查,也没有再要求报了。”

  办案检察官认为,现在的一些财政单位缺乏资金风险防范意识,忽视了资金的安全管理,对制度上存在的漏洞视而不见,使财政资金缺乏有效保护。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良江镇财政所没有对所管理的财政资金进行过一次全面的清查,每月的银行存款对账单均由陆生乐一人去领取,单位会计没有对相关账单进行审核,也没有持对账单与银行进行对账,以致陆生乐长期持续作案未被发现。

  检察院建议完善制度加强监督

  为预防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来宾区检察院日前向发案单位及相关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书。

  除了加强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资金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外,该院建议财政部门应深入开展账户资金安全自查自纠活动,针对财务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力、印章保管、财务票据印鉴的真实性、岗位设置的合理性以及权力配置的平衡性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财务人员的廉洁性进行民意调查和民主测评。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单位要对各单位的自查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堵塞漏洞。

  同时,该院建议有关部门完善财务监督制度、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印鉴和票据保管使用制度,以及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等,并定期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防止省略程序办事的情况发生。另外,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管,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应定期轮岗、交流。加大投入,努力推进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资金传统管理和网上审批、运行、监督相结合,达到以权制权,相互制约。

  在完善监督机制方面,该院给出了三点意见。一是建立完善资金管理专项检查机制,设立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定期检查资金去向、账目数额、票证凭据等,定期与银行和使用资金单位对账,及时发现和排除资金安全隐患。二是上级部门和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定期到下级部门核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强财政、审计、监察和相关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财政资金管理的监督,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并对重大资金流动项目开展专项审计监督。三是探索建立年度财政报告制度,单位财务人员每年就单位资金流向、财务状况向单位报告,切实增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王斌 贾曲 梁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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