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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西乡社区干部骗取低保案所引发的警示

[日期:2011-11-10] 来源:市县领导月刊   作者:白鸽 万邦 映山红 [字体: ]
        核心提示:低保是国家保证低收入弱势家庭生存的一项保障政策,但是由于执行不力,此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应保未保、不应保的反而受保的现象。在陕西省西乡的莲花路社区,原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使真正困难的家庭却与低保无缘,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大打折扣。又由于西乡民政部门追回低保金、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如同虚设,处理办法只有停保,处理结果实为是轻描淡写,最终不了了之。探其原因,应归结于政策不透明,落实不到位,追责、惩处不到位,社会局部诚信意识差。若要彻底解决此类问题,理应从制度、体制建设上亟待完善。
 
    (本网讯:记者  白鸽  万邦  映山红)最近,新闻媒体连续接到陕西省西乡县城关镇莲花路社区居委会群众的上访材料,反映该居委会原书记张锡元、副书记徐春秀、副主任张崇兴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亲属骗取低保金及财务违纪问题。数年来,居委会广大群众也多次向市县两级纪检部门做过举报投诉,西乡县城关镇党委曾作出:免去张锡元莲花路社区党支部书记、徐春秀副书记的职务,并给予两人党内警告处分和追回骗保金额上级国库的决定。但对两人后续的处理落实事宜是石沉大海和遥遥无期。而本次换届即将新任支部书记张崇兴的骗保事实却至今一直没有明确的处理结果,目前,社区上访居民已对西乡县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提出了严正的书面质疑。
 
    据核实的有关上访材料中介绍:(1)原居委会书记张锡元利用书记职务之便,为全家(妻子及儿女三人)办理低保手续,从2002年6月至2009年9月共领取低保金22800元;(2)原居委会副书记徐春秀利用副书记职务之便,为其妻及儿女办理了低保手续,从2002年6月至2009年9月共领取低保金22800元。(3)现待任支部书记(居委会副主任)张崇兴利用职务之便,从2002年6月至2009年9月间为其妻骗领国家低保金额22800元,并在兼任会计期间,财务混乱,账目不清,中饱私囊,严重损害广大居民的利益。
 
    在以上的事实陈诉中,其中张锡元和徐春秀均有当时查处此案件“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和有关民政部门出具的“西乡县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花名册”为证明。莲花路社区上访居民认为:低保金是国家对困难群体的帮扶救济金,具有救灾扶贫的性质,也是国家财政支出的资金。原居委会书记张锡元、副书记徐春秀、现待任支部书记(居委会副主任)张崇兴当时在履行这批资金的发放和管理中,扮演着行政行为的角色,依法应该认定为公职行为,但他们却利用职务之便,将低保金发放给自己的家属就是一种隐性的、长期的贪污行为。对此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明确规定:张锡元、徐春秀、张崇兴分别非法领取22800元的低保金,已经构成贪污罪。他们强烈要求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及县有关监察部门对此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严惩不待。
 
    另据了解获悉:在西乡县城关镇莲花路社区内,当时而真正的几家困难居民的实情是家徒四壁却领不到低保金,而张锡元却修起了五间半五层的大约1000多平方米的小洋楼住宅,徐春秀在西乡县汉白路旁也拥有三间三层的私宅小洋楼。现待任支部书记(居委会副主任)张崇兴家中经济条件十分优越,其在西乡老汉白路有住房一处且常年出租,租金收入丰厚,1993年他又在新汉白路已修建了两间两层临街楼房并一直经营着餐饮生意,且居委会自成立以来的大部分公务招待均在其餐厅消费,每年所得收入也十分可观。视其情况理应不符合领取低保的条件。却他依然为其妻骗取低保(“西乡县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花名册” 其妻榜上有名)以及他以骗取低保为由,又为其上军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军校生所有费用按义务兵全免优待)的儿子申请了助学金,将本来属于贫困山区子女的优惠政策归为己有。同时,他又用同样的手段也为其女儿申请了本不该所得的所谓助学金。鉴于以上几人不严格执行国家低保政策,给其家属骗取低保金事实,在2009年12月份,西乡县有关部门在接到群众上访后成立的联合调查组最后介入了调查并通报了调查的有关真实情况,同时居委会也对有关审计机构的结论进行了公示,随后对张锡元、徐春秀二人党内警告处分,但对二人骗取低保和财务违纪问题是否尽快移交司法机关公正处理以平民愤,以及张崇兴已构成的骗保事实至今尚无结论,相关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显然表现出木讷和拖沓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实乃令上访者不解。因此也导致了上访居民的怨声载道的情绪和累访无果的结局。就此笔者不禁要问在现实生活中那些整天打着高档手机,住大套房子,家里不穷装穷,侵吞低保者,到底良心何在?
 
    国家低保作为扶助弱势家庭的的公共资源,资金总量是有限的,应该用在真正需要保护保障的弱势家庭的身上,骗保者侵害的是最应该受到关心和扶持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其性质之恶劣犹如在食不果腹者的口中夺食,实为所有有良知的人所不齿。低保,从本质上来说,一则涉嫌骗取全体纳税人的税收形成的国家低保资金,加重纳税人负担;二则,在僧多粥少的低保资金面前,骗保更是挤压了真正需要帮助的生活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这已经是一个涉嫌诈骗的法律问题了,绝非单纯的停保、追缴的所可担负的法律责任。为此,我们呼吁: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审核,把好入口关。审定批准低保对象后,应该将低保对象的家庭情况、收入情况在本区域内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应及时查处纠正和杜绝舞弊营私的现象。同时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和法制建设,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将骗保人的骗保记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加大骗保者的骗保成本,让骗保者得不偿失。让骗保者面临名利双失风险,打消心中的骗保念头,才能彻底消除富有低保户的存在,让低保政策落实的更加阳光、更加公平。
 
    与此同时,再反观我们国家低保制度中的法律责任制度,不仅法律责任体系不成熟、不健全,法律责任也偏轻。1999年通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低保工作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的种类、幅度没有明确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和领导责任也没有作出规定,这又怎能让相关行政机人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去甄别、审核、监督低保人员呢?这也就自然能解释为何在骗保案件中我们看不到对有关责任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理了。而《条例》第十四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保的行为虽然对骗保人员规定了违法责任,但这个违法责任不过是停保和至多3倍的追缴,并未对骗保者规定相关刑事责任。另外, 低保被“假穷人”染指,穷人的养命钱被侵吞,不仅违背了低保制度的本意,而且让本应得到社会救济的穷人雪上加霜,破坏了社会公平,危害极大。值得思考的是,如同陕西西乡县那么多的骗保者为何得不到理应的严惩?
 
    综上所述:在笔者看来,违法成本过低是关键。目前大多骗保者一旦被发现,多是一退了之,何况在涉及西乡此案中的张锡元、徐春秀和张崇兴三人骗保案其截至目前他们的低保金也没有被有关部门及时追回上缴国库,何况有时仅仅只是叫停。这对骗保者来说,不痛不痒,又岂能起到警示的作用?骗取低保,其性质就是侵占、骗取公共财产。如果是贪污公共财产,就要以贪污者论处。可骗取低保,却不受法律处罚,这显然是一种悖论。 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大骗保行为的违法成本,对骗保者给予严厉的处罚。
 
    最近,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该《意见》要求,坚决不用政治上不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力的人,坚决不用品质不好、为政不廉的人,坚决不用群众观念淡漠、对人民群众没有感情的人,坚决不用作风不正、热衷做表面文章和搞形式主义的人,坚决不用不坚持原则、奉行好人主义和严重闹不团结的人,已在领导岗位上的要撤换下来。笔者认为,中组部出台的这个《意见》,着实令人欢欣鼓舞与精神振奋。特别是中组部在该《意见》中再次旗帜鲜明、态度坚决、语言犀利地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到底要注重选拔什么样的人、坚决不用什么样的人,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基层街办居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选准用好基层干部,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就此,我们结合中央组织部印发该《意见》相关要求,试问:陕西西乡县城关镇莲花路居委会党支部换届选举是否在严格执行目前有关换届纪律?很值得引起纪检监察部门的质疑和县镇两级党委的高度警觉。为此,此桩西乡县骗保案所引发基层领导更加应该重视的是:“低保”张冠李戴,骗保变成“抚优”。这肯定不是党和政府的初衷。党的扶贫政策是最能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所以,抚优政策千万变样不得,千万要讲究客观合理,千万来不得人情意气,千万来不得贪污和私吞!如今,办事要阳光,只有如此,才能让好的政策增加透明度,增强监督力度,让群众知情,才能取得群众的满意和支持。

编辑:相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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