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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赢官司拿不到欠款 因老板是县人大代表

[日期:2011-11-11]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俊秀 [字体: ]

自从离开位于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上安恬村的家,农民马家驹已经有好几年都是在寒冷的北方过的冬天。除了平时打些散工,马家驹最重要的“工作”是在北京、河北两地来回奔走,为自己和朋友“讨回公道”。

2004年,和村里的乡亲们一起集资借给建筑公司的100多万元,至今没能讨回。即使手握着法院的胜诉判决,却因公司老板是河北省魏县人大代表,而迟迟无法执行。

“我已经没有家了,只有拿回乡亲们的血汗钱,我才能回家。”马家驹期待的只是法律还他们一个公道。

历经七年讨债未果

2004年4月,马家驹和同村的村民马立仁、吴文彬、马坚雹到河北省邯郸爱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简称“爱民公司”)打工,并签订了合作协议。在爱民公司承建的吴桥县城百度风景住宅小区2、3、4、5号楼工地上,有些经验和能力的他们主要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一天,爱民公司工地负责人马清强以资金紧缺为由,向老乡马家驹等4人每人借两万元,用于工地周转,并且承诺“1个月内还清”。

“当时,我想公司有困难,我们也应该帮一把。大家凑点钱帮公司渡过难关,等公司的钱周转过来,我们也就能拿到工资了。”马家驹说。于是,他们将自己多年的积蓄拿出来借给了爱民公司。

此后,马清强几次向他们几个借钱。在马家驹看来,马清强从刚开始的“客客气气”的,最后转变为一种“威迫”。“他之后借钱的时候就说,你们一定要借,如果不借,工程上不去,以前借的所有的钱都没有办法还。”马家驹回忆道,当时马清强还保证“两个月后一次性还清”。

迫于无奈,也出于想要拿回借款的期望,已经身无分文的马家驹等人只好想尽办法向亲朋好友借钱,也尝试向银行贷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资金服务协议,以及马清强给4人开出的现金收据等,记者看到,他们先后共借给爱民公司100多万元,其中马家驹借出39.64万元,吴文彬借出25.04万元,马立仁借出20万元,马坚雹借出17.27万元。

“连村里的老太婆、老太爷买菜的钱,都给我们凑来给了爱民公司,30多个农户一共借给公司100多万元。”马家驹说。

到2004年9月,马家驹得知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不到位,楼盘开盘不理想,资金回笼遇到困难,没有资金继续开发,吴桥县百度风景住宅小区的11栋楼也全部停工。“我们找到爱民公司,想要回我们借的钱和工资,但他们都不肯,还不承认向我们借了钱,要把我们逼上绝路。”

几次交涉不成功,马家驹等人于2005年1月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官司打了几年,有一些反复,最后还是我们胜诉了。”马家驹对记者说,但脸上并没有胜诉的喜悦。

2008年7月31日,沧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肯定了马家驹等人向马清强建筑队出借101.95万元现金的事实,认为马家驹等人“主张按照资金服务协议的约定请求偿还借款,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爱民公司偿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马清强负连带责任。

然而,手握胜诉判决的马家驹至今都没有拿回那100多万元,也没有见过爱民公司的法人代表——据说是河北省魏县第十三届、邯郸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的李风民。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法院坦言“执行难”

在近1年的时间里,马家驹带着判决书多次到沧州中院执行局、河北高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反映情况,但始终未果。执行小组告诉他,由于李风民是人大代表,法院权力有限,无法执行拘捕。

人大代表就能躲避法院已经生效的执行令吗?就此案关键的执行问题,记者致电沧州中院执行局。负责案件执行的二庭庭长李国忠向记者介绍说,在2005年法院对此案第一次判决后,爱民公司的代表律师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资产,包括现金和建筑设备,沧州中院执行局进行了查封。

“但是,由于爱民公司的施工队很多都在外地,我们出了查封手续,但工地到底在哪里,我们没有见到。”至今,沧州中院仅从爱民公司天津工地截得8万余元交给马家驹。要想追讨回所有借款,沧州中院执行局感到有心无力。让他们更感到为难的,正是李风民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

“为了这个案子,我们的办案人员、庭长、执行局局长都去了好几次,但李风民始终避而不见。”李国忠说,“根据目前的情况,我们的意见是按拒执罪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根据我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但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此案是省政法委挂牌督办的,我们给邯郸市人大、政法委都有建议函、情况报告,给魏县人大有正式的司法建议,取消其人大代表资格。”李国忠说,“但魏县人大给我们来函,不但没有正面回应建议,还说判决有问题。”

沧州中院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提供了魏县回复函,其中写道:“在研判贵院和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后,我们认为此案需进一步商榷。拟将此案列入下次人大常委会议题,由人大常委会集体决定后再复。”复函落款时间为2010年3月22日。

此后,中国青年报记者又联系了邯郸市人大和魏县人大。邯郸市人大办公室工作人员李先生告诉记者,“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名单中没有李风民这个人。”

魏县人大办公室王姓负责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李风民的代表资格已经在2010年被停了”。他说:“接下来,要根据法院的判决来执行。我们只能停了代表资格,其他一切按照法律办。人大代表作为个人,如果在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的,必须依法进行处理。”

对此,李国忠说:“魏县人大在那次来函之后,就再也没有跟我们联系过。”沧州中院提出以拒执罪来解决此案的执行难问题,在得到河北省政法委同意后,将相关案卷材料交到魏县。

“可我们回到沧州不到一周,魏县公安局又把材料寄了回来。”李国忠说,“我们已经穷尽了各种措施,去省高院也不下十次,现在只能要求省高院把这个案子移交给邯郸中院执行,希望能解决。”

截至记者发稿前,李风民的电话一直没有接通,无论是魏县人大还是沧州中院,都表示没有办法找到李风民。

人大代表有没有法律特权

“按《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的权利主要是会议期间的言论免责权。此外,逮捕人大代表需要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批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了人大代表享受的权利。

程洁认为,此案主要涉及财产执行,不涉及人大代表个人的问题,应该不需要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如果进入拒执罪的立案侦查程序,就涉及刑事犯罪,需要人大常委会批准。

对于此案中的另一个问题——异地执法困难,程洁表示,异地执法容易涉及地方保护主义,在执法时需要金融机构、当地政府、司法机关的配合。“如果当地拒绝配合,就是违法的。”

(中国青年报)


编辑:相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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