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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官员:将赋予校车与公交车同等路权

[日期:2011-11-30] 来源:新京报  作者:未知 [字体: ]

        本报讯 据央广中国之声报道 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在一个月内制订出校车安全条例。为此,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召集相关部委征求意见。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召集教育部、公安部等多个相关部委的负责人,针对《校车安全条例》开会征求意见。第一次的协调会不对媒体开放,截至下午,也没有现场消息传出。预计会上只是听取各部委的意见,暂时不形成结论。

  事实上,各个部委也已开始研究部署安全措施。公安部交管局秩序处处长李哲介绍说,交管部门在从今年初开始的监督和整治当中,截至前日排查了校车15.2万辆,其中查处超员违法8316起,取缔不符合标准的校车3765辆,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2606人。

  李哲说,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交管部门需要解决警力不足等困难。而针对一些地方民众反映交警对超载校车“罚款后就放行”的做法,也要严格纠正。

  李哲介绍说,全国各地校车的总数比较大,车辆的种类也复杂,已要求对校车和驾驶员拉网式清理检查,落实责任,并且将会赋予校车跟公交车同等的路权。

  李哲举例说,关于校车安全,以往也有一些规章制度。而要在一个月内出台的《校车安全条例》,就将上升为法律制度。

  ■ 对话

  “校车安全条例更有约束力”

  记者:校车安全条例会带来哪些变化?

  李哲:关于校车安全,以往也有一些规章制度:比方说对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我们过去跟教育部搞了一个联合要求,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就是比如说三年以内没有满12分的记录,比如没有发生过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在重大事故里面没有负过主要责任,没有酒后驾驶,没有超速、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

  记者:要比一般司机的要求要高一些?

  李哲:要求更高。

  记者:这是强制性标准吗?

  李哲:这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它的效力没有法律高,而且也没有相应的罚责,就是尽管不符条件,但他仍开校车了,你也没有处罚依据。

  记者:新出台的校车安全条例的内容有何变化?

  李哲:这些规定(此前)都有,但是它就是效力不够,也不统一,分散到各个部门,散见在一些文件上,没有一个专门管理的制度,所以《校车安全条例》出台,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把这些上升为法律制度,更有约束力。 据央广《中国之声》报道

  ■ 相关新闻

  国务院安委办通报甘肃校车事故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前通报了造成19名幼儿死亡的甘肃省庆阳市“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指出,这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存在车辆违法严重超载、非法擅自改装车辆等诸多问题。

  11月16日9时许,甘肃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一辆核载9人、实载64人的校车与重型自卸货车正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儿19人,另有43人受伤。

  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是运送幼儿的小客车严重超员,在大雾天气下逆向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这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存在车辆违法严重超载、非法擅自改装车辆以及有关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方面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监管有漏洞等突出问题。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全力以赴做好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这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编辑:相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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