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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黑老大定“家法”:成员不能吸毒贩毒盗窃抢劫

[日期:2012-10-23] 来源:三秦都市报  作者:尤青 程晓杰 张亮 [字体: ]

10月19日上午,陕西省高级法院刑三庭在榆林市二审公开开庭宣判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06年1月,因敲诈勒索被劳教的大飞刑满释放后,与同案被劳教的阳仔经常在一起赌博。2007年,大飞为形成一定势力,与阳仔先后拉拢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阿宁和大永等人,多次赌博、放高利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逐渐形成以大飞为首,以阳仔、阿宁等为骨干成员的10余人违法犯罪组织。2008年3月,大飞为加强对组织成员管理,纠集成员在榆阳区某山庄“开会”,并规定该组织成员地位:大飞为大哥,其他成员相互称姓名,排名靠后的听靠前的指挥,并当场宣布组织纪律,要求组织成员平时不该问的不问,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随叫随到。为维持组织相对稳定,要求组织成员不能吸毒、贩毒,不能盗窃、抢劫,违反者轻则“家法处置”,即打骂,重则开除出组织。

大飞依仗其组织势力,在榆林市榆阳区、佳县等地多次与他人共同聚众赌博,安排其组织成员在赌场维护秩序和安全、放高利贷,还召集组织成员统一佩戴面罩和手套持砍刀、钢管到佳县他人组织赌场砸场子,砍、打伤多人,强行收取保护费6万余元,控制佳县地下赌场一个多月。

短短两年,这个团伙进行了多种违法犯罪活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均有。

榆林中院审理判决,大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赌博罪,犯故意伤害罪,犯寻衅滋事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犯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其他各成员判处三至十六年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大飞、阳仔等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省高院审理认定,大飞组织领导的犯罪团伙,依靠暴力、胁迫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并对佳县地下赌场形成非法控制,在榆林市榆阳区和佳县等地造成重大影响。团伙成员均已构成犯罪。昨天上午,省高院在榆林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各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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