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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病救助涵盖20类疾病 11市区将纳入试点

[日期:2012-11-06] 来源:华商网  作者:周艳涛 [字体: ]

为切实解决群众看病贵、因病返贫等问题,在今年国家和各地的医改中,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成了重点之一。近日,陕西省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将11市、区(县)纳入试点范围,在医疗救助病种方面涵盖了20类大病。

试点地区

延安、宝鸡等11市区(县)

陕西省确定了延安市、宝鸡市、铜川市、韩城市、新城区(西安市)、泾阳县、临渭区(渭南)、汉台区(汉中市)、旬阳县、丹凤县、榆阳区(榆林市)共11个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市、县(区)。

救助人群

低保对象和困难群体

救助人群主要是患重特大疾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和老年人、因患重特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医疗费用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等人员。

救助病种

胃癌、甲亢、乳腺癌等

省民政厅要求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逐步扩大范围。要求试点地区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试点范围。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救助试点病种。

同时要求试点地区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卫生、人社部门,对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等8类大病,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

救助范围

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

重特大疾病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主要针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试点地区确定。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王劲说,符合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规定的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应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未纳入“一站式”服务范围的救助对象,应持证明材料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救助方案

4试点地区已出炉细则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王劲说,目前宝鸡市、铜川市、韩城市、临渭区已制定了试点方案。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全额救助,救助标准因人而异,年救助最高有的达到5万,有的3万,在救助病种方面,与省上要求的大多也有所扩大。新城区民政局有关人员表示,该区正在制定方案,预计在年底前后出炉。

宝鸡的救助标准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目前,已经执行。临渭区的救助方案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韩城市的救助方案11月1日执行。

铜川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中的儿童患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实行全额救助。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年救助不超过5万元。方案已执行。

非重大疾病或非试点地区的救助

城市低保“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全额救助

这两类人群住院治疗不花钱

除了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外,其他非重大疾病或非试点地区又是如何救助的呢?近日,省民政厅重新修订并出台了《陕西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区(县)。

救助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低保边缘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符合救助条件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市、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如何救助:

医疗救助采取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合(参保)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在住院救助方面: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因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这也意味着该两类人群住院个人不用再负担任何治疗费用。对其他救助对象,因病(伤)住院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数额救助。

在门诊方面,对救助对象家庭中患特殊慢性病长期服药、门诊维持治疗人员,给予一定数额慢性病救助。此外,省民政厅还要求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按户给予一定限额的日常救助。

如何申请:

需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可持相关证件直接入院治疗,其他困难群众经县级民政部门医前审批后,可持相关证件入院。出院时医疗救助金在定点医院直接“一站式”结算,困难群众只需支付剩余部分自负医疗费用即可出院。

因病情需要,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救助对象,治疗结束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乡镇、街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通过发放救助金。


编辑: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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