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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日期:2012-12-11] 来源:西安晚报-西安新闻网  作者:程慧 [字体: ]

  本报讯 (记者 程慧) 12月10日下午,市长董军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请示》。

  会议指出,中小企业是全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各类中小法人企业12.8万户,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7%以上,创造了50%以上的经济总量,提供了80%的就业岗位。但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目前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经营成本攀升、资源要素制约加剧、融资困难等诸多问题,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迫切需要各方面的支持。

  会议强调,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我市推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进一步明确扶持范围,研究制定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切实抓好支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创新举措、优化环境、形成合力,积极解决制约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会议研究了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问题。会议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提高20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提高180元(月提高15元)。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4040~4520元/人·年,提高到5000~7400元/人·年(含200元实物供养)。自2012年7月1日起,向全市城乡低保家庭每户每月发放5元电价补贴,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5元电价补贴。

  会议强调,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以及实行电价补贴,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关心困难群众的具体措施,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提前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切实组织好保障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兑现,让困难群众早日享受到实惠。同时,要严格审核保障对象资格,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有关事项。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沣东新城

  由410元/人·月提高到430元/人·月

  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

  由380元/人·月提高到400元/人·月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沣东新城

  2220元/人·年(185元/人·月)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

  2100元/人·年(175元/人·月)

  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分散供养 5000元/人·年(月400元/人)

  集中供养 7400元/人·年(月600元/人)


编辑:薛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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