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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打击涉非法出境犯罪 依法宣判10案45人

[日期:2015-08-27] 来源:新华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新华网乌鲁木齐8月27日电(记者马锴)新疆伊犁、克拉玛依、阿克苏、喀什、和田等地人民法院日前对10起涉非法出境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资助恐怖组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罪判处2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其余43名被告人15至4年有期徒刑。

记者了解到,受审案件中,非法出境人员均受宗教极端思想蛊惑,在“蛇头”挑动与操纵下,为参加“圣战”策划、实施非法出境。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阿卜杜瓦斯提·居麦等5名被告人,经常聚众阅读宗教极端内容书籍、观看暴力恐怖内容的音像视频,受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蛊惑,多次密谋“迁徙圣战”。5名被告人由阿布杜热合曼·卡斯木(已另案处理)安排乘坐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司机驾驶的货车,越境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与阿富汗边境,企图参加“东伊运”和塔利班组织,被当地警方抓获移交中方。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阿卜杜瓦斯提·居麦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阿力木江·麦合木提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和田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买托胡提·艾拜唆使被告人买提卡热·阿吾提、艾比布拉·居玛尼牙孜共同密谋出境参加境外恐怖组织,进行“圣战”。2015年1月7日,3名被告人通过土耳其人依米尔取得3本伪造的土耳其护照,从北京乘机至土耳其,途经乌鲁木齐国际机场时被抓获。

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被告人买托胡提·艾拜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买提卡热·阿吾提、艾比布拉·居玛尼牙孜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记者了解到,10起案件中有2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由内地移交新疆依法处理,均在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18名内地“蛇头”受到法律制裁。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海与境外人员“阿乐”等共谋组织中国境内人员偷渡至越南,拉拢被告人陈强贵入伙,在中越边境探查出境路线,策划出境方案,并指挥王世有等其他11名被告人具体实施。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涉案被告人共拉运45车次305人越境,并向偷渡人员收取5000至6000元不等的费用。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韦海、陈强贵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王世有等11名被告人12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或罚金等相应附加刑。

另一案件中,克拉玛依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俊全与境外人员共谋组织中国境内人员从广西某边境线越境至越南,并制定分赃方案。2014年3月,林俊全拉拢韦守阶等4名被告人,在边境线附近租住房屋作为偷渡人员候船出境中转站。2014年4月16日,5名被告人收取29.1万元费用,拉运21名偷渡人员至边境线,在出海途中,被海警在中国海域处截获。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俊全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韦守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万元;分别判处其他3名被告人9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批案件过程中,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上诉权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对暴恐犯罪“零容忍”,将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涉非法出境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偷越国境企图参加“圣战”的犯罪分子。


编辑:范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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