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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 实施“人身保护令”

[日期:2010-07-09] 来源:三秦都市报  作者:程晓杰 [字体: ]

陕西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 实施"人身保护令"

本报讯 (程晓杰 记者 张亮 沈继军 实习生 潘婷 成雯清)稍不顺意丈夫,就被丈夫破口大骂甚至拳脚相向,受不了提出离婚,没想到被打得更厉害了。2003年以来,去全省县级以上妇联组织投诉家庭暴力的16132人中,90%以上都是这种类型的妇女。昨日下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在全省21个基层法院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今后在涉及家暴案件中,施暴者再敢动粗,小心被拘留。

陕西省妇联副主席冯屹介绍称,2003年以来,全省县级以上妇联组织受理各类家庭暴力投诉16132人次,其中受暴者为妻子的占到90%以上,致肢体或脏器伤害或残疾的840人,致性器官受到伤害的588人。除了这些女性,生活中还有很多女性遭受家暴却逆来顺受,加上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家暴认识模糊,把家暴与一般性的家庭矛盾混为一谈,没有认识到家暴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在工作中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受暴人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开展“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填补了司法在家暴方面的不足。

陕西省高院常务副院长宋龙凌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人身保护令”下发后,主要靠司法的强制性让施暴者自觉履行,如果有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违反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何谓“人身保护令”

记者了解到,“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正常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婚姻和抚养、赡养、扶养等家庭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和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人格权纠纷案件中,不管年龄老幼、性别男女,只要自身受到殴打、暴力强制、威胁、侮辱、谩骂、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造成身体、精神方面损害的,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咋实施

“人身保护令”分为诉前紧急保护令和诉中保护令两种,如果在起诉前受到家暴,可申请紧急保护令,诉中保护令须在诉讼期间提出。一旦法院调查属实,便会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下发给施暴者。“人身保护令”有多项保护受害人的措施,禁止施暴者殴打、暴力胁迫、威胁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还禁止施暴者跟踪受害人,或通过信件、电话和网络等方式骚扰受害人。同时要责令施暴者搬出双方共同住处,或禁止施暴者进入受害者住所。同时中止施暴者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此外,还会有一些保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的措施。


编辑:马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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