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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工丧失性能力 妻子状告公司索赔20万

[日期:2010-09-16]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马喜生 [字体: ]
        丈夫因工致残丧失性能力,经过4个月补救无效后,“受伤”妻子把施工工地所属单位告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索要20万元性生活权利损失费。

        这件令人跌破眼镜的案件源于2010年4月25日,28岁的王某和35岁丈夫刘某到被告某公司的工地施混凝土,夫妻俩是四川人,生有子女。施工期间该公司新安装的铁门突然倒下,刘某躲避不及被大门压伤致二级伤残,医院鉴定他性功能完全丧失,接下来夫妻俩进行了几个月的补救,皆告失败。

        王某认为,她作为刘某的妻子,本应享有婚内性生活的权利,但由于被告新安装的铁门,未经检验,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导致丈夫性功能完全丧失,也使其作为妻子的性生活权利受到损害,为此在刘某对被告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她也同时提起性生活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婚内性生活权利损失费20万元。

        目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称,夫妻性生活权利是婚姻关系中的一项权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性权利”的规定尚处空白,但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实践中已不乏公民自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性生活权利的案例。

        妻子向肇事一方提出“性福权”赔偿的案件为数不少,2004年10月,原东莞市人民法院也曾受理同类案件。一名丈夫被车撞成二级伤残,医学会鉴定为重度智力低下,大小便失禁,不能言语,双侧肌体瘫痪,自然也丧失了性能力。肇事司机支付了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并自愿多支付了赔偿金,半年后,妻子以车祸使丈夫丧失性功能,侵害了自己的配偶权为由,起诉肇事司机支付精神痛苦抚慰金18000元。原东莞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虽然交通肇事方行为间接侵害了她的配偶权,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已丧失了再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编辑: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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