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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排污单位污染水源地拟最高罚十万

[日期:2010-09-16]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龙露 [字体: ]
        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听取了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条例(草案)》中规定,在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组织水上旅游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活动的,以及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所在地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于以上行为的个人,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准保护区内堆放和贮存易溶、含有毒素污染物的废弃物;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粪便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的固体废物;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污染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的,相关主管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有关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并且不执行更加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

        对违反规定,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提出,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侵权诉讼案件受害人给予法律支持,再生水用量纳入重点行业用水指标。


编辑: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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