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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商住房须配建5%廉租房 户型面积应小于50

[日期:2013-05-21] 来源:西安晚报-西安新闻网  作者:赵辉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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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廉租房 水电气暖实行“一卡通”

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规定,配建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以两室户为主,厨房、烟道、厕所、生活阳台等功能齐全。水、电、气、暖实行“一卡通”式设计。

实施细则要求,市规划局在编制拟出让土地控制性规划指标时,应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总面积、总套数和套型标准,所有指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市国土局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总面积、总套数和套型标准。市房管局应与土地使用单位签订《西安市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协议》,协议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套数、套型、装修标准以及交房条件和交房日期等内容。

细则规定,新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政府以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回购。

配建廉租住房应与开发项目统一报建,统一建设,统一配套。开发项目分期实施时,应优先建设配建廉租住房。

配建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以两室户为主,厨房、烟道、厕所、生活阳台等功能齐全。水、电、气、暖实行“一卡通”式设计。

配建廉租住房应进行普通装修,达到入住条件。装修内容包括:室内外门窗安装到位,地面水泥压光,墙面和顶棚刷白,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贴瓷砖,厨房灶台、操作台、洗菜池安装到位,卫生间座便、面盆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等设施安装到位。

配建廉租住房的外立面、公共部位装修以及电梯等设备应与本项目商品住房的标准一致。

细则明确,配建廉租住房建成后,应向市房管局交付具备交房和使用条件的配建廉租住房,并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用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房屋、项目和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或担保贷款,不得设定任何他项权利。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或销售配建廉租住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证时,对配建的廉租住房要明确楼栋、房号,标明不得销售。商品房项目销售完毕后,项目单位必须办理完配建廉租住房的产权移交手续,方可办理其他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

此外,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原则上,出让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应在本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出让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万平方米(含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不配建廉租住房,采取缴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方式易地建设。

本组稿件由记者赵辉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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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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